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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7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許可授權之申請時,仍應為必要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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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財產權法專責機關「查證必要」的條文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在處理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申請時,仍應進行必要的查證。具體而言,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什麼樣的查證是必要的,因此,著作權專責機關在審核申請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查證工作。此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性和著作權的保護,同時防止未經授權的著作利用行為。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法律解釋或相關案例來解釋這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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