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準則自發布日期起生效。 Reference: 著作權法第33條相關規定:「登記之費用由註冊申請人負擔。關於收取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收取及支出,由內政部另行訂定」。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負責收取著作權登記費用的是內政部,而登記規費的收費準則則由內政部所訂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確切得知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3條的具體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該條款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