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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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 2.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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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時,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果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時,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如果有多份外文本在同一天提出,專利專責機關就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挑選其中一份外文本,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未做出挑選,則不受理該申請案。 這個規定中,主要是針對同一專利申請案有多份外文本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在不同的日期上提出外文本,則以最先提出的日期為準。而如果在同一天上有多份外文本提出,則申請人需要在限期內挑選其中一份,否則該申請案就不被受理。 例如,在這個案例中,原告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提出專利申請,但未檢附齊備的文件。原告在後續補正中提交了另一份宣誓書的正本。根據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的情況,最先提出的日期為重要,因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算是有效的。除此之外,這個案件中並沒有其他相關的外文本提出的情況,所以第2條的內容並不適用於該案。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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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