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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6.29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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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2. 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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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2. 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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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2. 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
  3. 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6.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