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6.29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 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 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 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刪除)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6.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