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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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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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 1 條規定,該辦法是根據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所制定的。根據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專利的文件,如果是以外文撰寫,必須提供相對應的中文翻譯文件。根據該條的最新修訂,申請人在提交外文文件時,需要同時提出中文翻譯文件。以下是該條的原始法條: 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專利之書寫、陳述及文件,如以外國文為之,應附具中文譯本。前項所稱之譯本,以附件或裝訂成冊,內頁書寫中文載明譯文,並蓋有作者之姓名或作者名章或其所屬之法人、團體、機關之印鑑。
- 專利法法規
- 第一百四十五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14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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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