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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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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之限定及其他應載明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145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外文本之外文種類與應載明事項,現行辦法只認 9 種國際語言,並須補中文本。

Q · 專利可以先用外文送件搶申請日嗎?

可以,但只認 9 種外文,且要補中文

依專利法第145條授權訂定的辦法,發明、新型、設計專利可先用外文本送件鎖住申請日,限英、日、德、法、韓、葡、俄、阿、西 9 種語言;送件後須於指定期間內(實務約 4 個月)補正中文本,逾期或外文本欠缺應載明事項,申請日會被推遲重算。

白話解讀

專利申請最殘酷的一件事:誰先送件誰贏。你今天送,對手明天才送,這個發明就是你的;反過來就是對手的。但中文翻譯動輒兩三週才能完成,這段時間對手可能已經偷跑。本條開了一道救命門:你可以先用外文本送件鎖住申請日,再補中文。但「外文」是哪些語言?要包含什麼?條文沒寫死,授權主管機關用辦法去定。現行辦法只認 9 種國際主要語言(英、日、德、法、韓、葡、俄、阿、西),而且外文本欠缺應載明事項時,你以為鎖住的申請日會被推到補正之後重算。表面是枯燥的行政授權,實際上是專利攻防戰的計時器規則。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145條為授權條款,規定依第25條、第106條、第125條提出之專利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之限定及其他應載明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使外文本制度的具體語言範圍與形式要件得以法規命令彈性調整,而不必逐次修正母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用外文本送件後多久內要補中文?

依專利法第25條第3項,發明專利申請須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逾期未補正者,原則上以中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送件日不再算數。新型(第106條)、設計(第125條)規定結構相同。實務上指定期間通常是 4 個月,但越早補越好,因為補正期間越長,對手越可能在外文本和中文本之間發現破綻提異議。

Q2外文本漏寫一個關鍵技術段落,後來補中文時加進去可以嗎?

不行。本條授權的辦法把應載明事項訂得很清楚,外文本和中文本之間如果是誤譯訂正(同一技術內容只是翻錯字)可以依專利法第44條修正;但如果是新增內容(外文本根本沒寫到的技術特徵),這部分會被認定超出原揭露範圍而不能納入。送外文本前花十分鐘檢查發明的所有關鍵技術特徵是否都有寫到,比省下的翻譯時間值錢得多。

Q3用英文申請專利可以嗎?

可以。依專利法第145條授權的辦法,英文屬認可的 9 種外文之一,可先送件鎖申請日再補中文本。

Q4專利法第145條是什麼?

外文本制度的授權條款,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外文種類限定與應載明事項之辦法。

Q5專利外文本認可哪些語言?

英、日、德、法、韓、葡、俄、阿、西 9 種國際主要語言,冷門語言須先翻譯。

Q6什麼是外文本應載明事項?

外文本須完整揭露發明的關鍵技術特徵,欠缺者申請日可能被推遲重算。

Q7怎麼用外文本搶專利申請日?

備妥 9 種外文之一的完整技術文件 → 送件當日取得申請日 → 指定期間內補中文本。

Q8外文本送件後多久要補中文?

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實務上通常 4 個月,越早補越好。

Q9補中文本時要注意什麼?

誤譯可依第44條訂正,但不得新增外文本未揭露的技術內容,否則超出原揭露範圍被刪。

Q10義大利文技術文件能直接送件嗎?

不能。義大利文不在認可的 9 種語言內,須先翻成中文或認可外文才能送件。

Q11外文本送件 vs 直接中文送件哪個有利?

搶時效用外文本(當日鎖申請日),但要承擔補中文與揭露一致性風險;無時間壓力時中文送件更單純。

Q12外文本制度 vs 國際優先權差在哪?

外文本是國內送件搶申請日的語言便利,優先權是巴黎公約下用首次申請日對抗他國後申請者,兩者可疊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oreign_text_filingchinese_filing
申請日取得送件當日即取得,可搶時效翻譯完成才能送件,可能慢 2-3 週
可用語言限 9 種國際語言中文
後續義務須於指定期間補中文本
風險中外文差異恐超出原揭露範圍無翻譯落差問題

foreign_text_filing

申請日取得
送件當日即取得,可搶時效
可用語言
限 9 種國際語言
後續義務
須於指定期間補中文本
風險
中外文差異恐超出原揭露範圍

chinese_filing

申請日取得
翻譯完成才能送件,可能慢 2-3 週
可用語言
中文
後續義務
風險
無翻譯落差問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第36条の2(外国語書面出願)
韓國특허법 제42조의3(외국어특허출원)
中國专利法实施细则(PCT 国际申请可先提外文,后补中文译文;国内申请原则须中文)
德國PatG § 35(fremdsprachige Anmeldung mit nachgereichter Übersetzung)
法國CPI art. L612-1(dépôt en langue étrangère avec traduction en français)
美國37 CFR 1.52(d)(non-English filing with later English transl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129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之限定及其他應載明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以外文本先行提出申請,且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即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惟外文本之語文種類目前並無任何限制,如外文種類過多,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時,將造成困擾,實有限制外文種類及應載明事項之必要,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以外文本先行提出申請,且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即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惟外文本之語文種類目前並無任何限制,如外文種類過多,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時,將造成困擾,實有限制外文種類及應載明事項之必要,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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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45 條規定:「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之限定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