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獎勵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訂定獎助辦法。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44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獎助辦法,是國家發明創作獎、政府研發補助等創新獎勵措施的法源依據。
Q · 政府獎勵發明的法源在哪一條?
專利法第 144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獎助辦法。
依專利法第 144 條,主管機關(經濟部)為獎勵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訂定獎助辦法。本條屬概括授權規定,本身不含具體獎勵內容;國家發明創作獎、各類研發補助的申請資格、獎金額度與評審標準,均由依本條授權訂定的子法與獎勵辦法規範。
這條只有一句話:政府想獎勵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創作,可以訂定獎助辦法。看起來很普通,但它是經濟部能合法發出創新獎金、研發補助、傑出創作獎的法源依據。如果沒有這條,政府想花錢獎勵發明就缺乏法律授權,違反「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依據」的法治原則。具體的獎助內容(誰能申請、補助多少、評審標準)都不在這條,而是由經濟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子法和獎勵辦法處理。各種國家發明創作獎、產業科技獎、青年發明家獎都是從這條長出來的。對創作者來說:知道這條的存在,等於知道自己的發明可能有來自政府的金錢回報,不只是市場上的銷售。
專利法第 144 條為授權性(委任立法)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獎勵發明、新型或設計創作的獎助辦法,作為政府編列預算、發放創新獎金與舉辦發明競賽的法律依據,落實法律保留原則下的行政促進創新功能。
本條只是法源授權,實際獎勵內容在「國家發明創作獎獎勵辦法」、各種「產業創新研發補助辦法」、「科技創新獎助實施要點」等子法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技術處、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都依本條與相關法律訂定具體獎助辦法。要找對應獎助,最快是上經濟部「創新研發資源資訊網」(findbiz)查當年度開放的補助項目。
看個別獎助辦法的規定。國家發明創作獎主要鼓勵本國國民及在台外國人的發明,原則上歡迎在台居留並有專利申請或發明成果的人;其他產業創新補助則多限於本國設立之事業。每個獎助辦法的申請資格各不相同,看到「依專利法第 144 條訂定」就要立刻查它的具體辦法條文,不要假設條件。
授權主管機關為獎勵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訂定獎助辦法的概括授權規定,是政府創新獎勵的總法源。
源自專利法第 144 條,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訂定國家發明創作獎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訂定的子法,規範獎勵對象、獎金額度、申請程序與評審標準等具體內容。
發明保護技術思想、新型保護物品形狀構造、設計保護外觀,三者均在本條獎勵範圍,詳見專利法第 2 條。
留意智慧財產局每年公告徵件期,備齊專利或創作成果文件,依獎勵辦法規定提出申請,經評審後公告。
上經濟部創新研發資源資訊網(findbiz)查當年度開放的補助項目與申請資格。
依各辦法要求備齊專利申請號、創作說明、成果證明及身分文件,資格條件逐案不同須先查辦法。
金額依各年度獎勵辦法公告為準,分金銀牌等級,實際數額以智慧財產局當年公告為準。
可以,多數獎助辦法對象包含個人、學生、中小企業,不限大廠,最大障礙是不知道有這些獎。
前者是榮譽獎項(個人/學生/企業之發明創作),後者是研發經費補助(多限本國事業),入口與資格不同。
| 項目 | 國家發明創作獎 | 產業研發補助 |
|---|---|---|
| 性質 | 最高榮譽獎項 | 研發經費補助 |
| 申請對象 | 個人、學生、企業之發明創作 | 多限本國設立之事業 |
| 主辦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經濟部產業技術相關單位 |
| 查詢入口 | 智慧財產局公告 | findbiz 創新研發資源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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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獎勵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訂定獎助辦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 二、將「發明、創作」修正為「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明。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 二、將「發明、創作」修正為「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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