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46 條授權智慧財產局訂定專利規費收費準則與年費減收辦法,自然人、中小企業、學校符合條件可申請前六年年費減收。
Q · 專利年費可以申請減免嗎?
可以,自然人、中小企業、學校可申請前 6 年年費減收
依專利法第 146 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的「專利年費減收辦法」,自然人(個人發明人)、中小企業、學校(含學生)符合條件者,可申請第 1 至第 6 年的年費減收。減免不是自動適用,必須在繳費時主動填具減收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未申請者照全額計收。
養一張發明專利二十年要多少錢?光是年費,從前幾年的兩千多塊起跳,到後期每年要繳上萬塊。這還不算申請費、證書費。但 146 條把整套規費的規則交給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訂定,叫做「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這條條文本身看起來只是一條無聊的授權規定,重點不在它說了什麼,而在它「沒寫進法律」的那本附表裡。第二項特別授權 TIPO 訂年費減收辦法,這道後門很多人不知道:自然人(個人發明人)、學校(含學生申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前 6 年的年費減收,每年差額從數百到上千元不等。但減免不是自動的,你得主動填表申請,TIPO 不會提醒你。沒申請?照樣收全額,二十年累積下來可能多繳幾萬塊。
專利法第 146 條為專利規費的授權性規範:第一項將申請費、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之收費辦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第二項另授權訂定專利年費減免之條件、年限與金額辦法,使規費細目得以法規命令彈性調整,並為弱勢申請人保留減免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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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專利法第 146 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的「專利年費減收辦法」規定,自然人、中小企業、學校符合條件者,可申請第 1 至第 6 年的年費減收。申請方式是繳費時填具減收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中小企業認定文件或在學證明。減免須主動申請,未申請者照全額計收。
不是立刻失效。原繳費期限後有 6 個月寬限補繳期,但須加倍繳費;超過寬限期才依專利法第 70 條當然消滅。若為非因故意漏繳,得依第 17 條於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限內申請回復原狀。
專利規費的總授權條文,把收費與年費減免規則交給主管機關訂子法,真正費率在附表不在法律本文。
可以。自然人、中小企業、學校符合條件者,可申請第 1 至第 6 年年費減收,但須主動申請。
依本條第一項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規定申請費、證書費、年費的具體費率細目,由主管機關公告調整。
法律本文只指出可收哪些費用,具體費率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不必每次修法即可調整。
確認身分 → 查減收辦法年限 → 備齊證明 → 繳費時填減收申請書 → 經審核依減收後金額繳納。
6 個月寬限期內可加倍補繳;逾期依第 70 條當然消滅;非故意漏繳可依第 17 條申請回復原狀。
依身分檢附:自然人附身分證明、中小企業附認定文件、學校附在學或機構證明。
規費為法規命令可逕行調整,調漲公告前可考慮一次預繳多年年費鎖定當前費率。
兩者都適用第 1–6 年減收,但認定文件與適用門檻不同,個人發明人走自然人、公司走中小企業認定。
預期規費調漲時,一次預繳可鎖定當前費率;若可能放棄專利,逐年繳則保留彈性。
| 比較面向 | natural_person | sme | school |
|---|---|---|---|
| 適用對象 | 個人發明人 | 符合認定的中小企業 | 學校(含學生) |
| 減收年限 | 第 1–6 年 | 第 1–6 年 | 第 1–6 年 |
| 是否自動 | 否,須主動申請 | 否,須主動申請 | 否,須主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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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申請費、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其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九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專利年費減免,其減免條件、年限、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原條文第八十條第三項移列,因規費之收取除金額外,尚有其他配套規定,爰予修正,明定其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後段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第一項為原條文第八十條第三項移列,因規費之收取除金額外,尚有其他配套規定,爰予修正,明定其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後段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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