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
重點摘要依專利法第 95 條,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減免年費。
Q · 我自己一個人申請的專利,年費繳不起怎麼辦?
依專利法第 95 條,自然人可申請年費減免
依專利法第 95 條,發明專利權人若是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減免專利年費,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可享 50% 起的折扣。重點是必須主動提出申請,智慧財產局不會自動給。申請最佳時點是專利核准後第一年繳費當下同步提出,這樣未來二十年都能享受減免。三類資格擇一即可,個人發明者用自然人身分最簡便,中小企業要對照經濟部認定標準,學校用機關設立證明。
很多獨立發明人看一眼專利年費表就把申請表摺起來了。第二年開始每年繳、越後面越貴、一繳二十年。他們以為這套遊戲是大公司玩的,自己玩不起。錯了。這條寫明:發明專利權人如果是自然人、學校、中小企業,可以申請減免專利年費。這不是隱藏條款,是明明白白寫在母法裡的權利。但你不申請,經濟部不會主動給你。更內行的是:減免的金額依辦法可以是減半,也可能減到接近零。一個博士生、一個三人工作室、一個五人新創,本來覺得『養不起』一個專利,知道這條後,遊戲規則就變了。這條不是在幫你省錢,是在告訴你:專利這張桌你坐得上來。
專利法第 95 條為發明專利年費減免規定,對象為自然人(個人發明者)、學校(含公私立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三類專利權人。減免比例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分級,從 50% 至接近全免不等。本條搭配同法第 52 條第一年年費繳納、第 93 條年費繳納義務、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 條定義共同運作,是台灣專利制度中「使用者付費」與「鼓勵創新」之間的階梯式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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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會。減免只是針對年費的財務支援,不會影響你專利的任何實質權利,包括保護範圍、主張權、授權權、轉讓權。這個政策設計目的就是讓經濟能力不應該成為取得專利的門檻。減免後的專利在訴訟、授權、買賣價格上跟全額繳費的專利完全相同,沒人看得出差別。
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製造業實收資本額八千萬元以下或員工人數二百人以下,其他業別則是前一年營業額一億元以下或員工人數一百人以下,符合其一即可。申請時附上公司登記證、員工投保證明、上年度營業稅申報書等文件。很多新創公司剛拿到 A 輪融資後資本額就跳過門檻了,要申請減免的話趕在資本額跳過之前就送件。
不能自動延續。專利讓與後的專利權人是公司,適用的是中小企業資格(如果公司符合),而不是你原本的自然人身分。如果接手的公司不是中小企業,減免就結束了。如果你有多個專利準備轉讓給一家大公司,可以考慮先在自然人身份下累積幾年的減免優惠,然後再談讓與。
規範發明專利年費減免的法律依據,對象限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三類,須主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
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分級核給,從 50% 起,最高可減至接近全免。實際比例依申請人類別與專利存續年數不同。
依經濟部標準:製造業實收資本額 8000 萬以下或員工 200 人以下;其他業別前年營業額 1 億以下或員工 100 人以下。
以個人名義持有發明專利權的個人發明者,學生、教授、自由工作者皆適用。出示身分證即可證明。
至智慧財產局官網下載減免申請書 → 備妥資格證明 → 於每年繳費期內同步提出 → 核准後扣抵。
年費基準依專利規費收費準則 × 減免比例 = 實繳金額。例如第三年原本 2500 元,減免 50% 後為 1250 元。
公司登記證 + 員工投保證明(勞健保人數)+ 上年度營業稅申報書(顯示資本額與營業額)。
確認駁回理由:身分不符可補強證明文件、文件不齊可補正、爭議案可提訴願。期限是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
自然人只需身分證最簡便、認定不會變動;中小企業要附財報且融資後資本額易超標。同條件下自然人版減免風險更低。
| 比較面向 | natural_person | academic_institution | small_medium_enterprise |
|---|---|---|---|
| 資格認定文件 | 身分證影本 | 學校設立證明或機關設立證明 | 公司登記證 + 員工投保證明 + 上年度營業稅申報書 |
| 認定標準變動風險 | 極低(身分不會變) | 低(學校少改制) | 高(融資後資本額易跳過門檻) |
| 轉讓後減免延續 | 轉讓即終止 | 轉讓至非學校即終止 | 受讓公司符合中小企業才延續 |
| 策略建議時機 | 申請當下最划算 | 技轉中心統一辦理 | 趕在 A 輪融資資本額跳過門檻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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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呈請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適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申請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申請專利。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專利之協議,經經濟部核准者,亦同。
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八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後段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呈請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適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申請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申請專利。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專利之協議,經經濟部核准者,亦同。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八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後段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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