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前所提出之申請案,不得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47 條規定民國 83 年 1 月 23 日前申請之專利案不得依第 53 條申請延長期間,為過渡性排除條款。
Q · 民國83年以前申請的專利可以延長期間嗎?
不行。專利法147條明文排除
依專利法第 147 條,民國 83 年 1 月 23 日前提出之申請案,不得依第 53 條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是民國 83 年才引進的新福利,本條把舊案排除在外。實務上此條已無適用對象——受影響的舊案最晚於民國 103 年(2014)全數屆期,今為過渡性化石條文。
民國 83 年 1 月 23 日是台灣專利制度的一道分水嶺。這天之後新申請的發明專利,如果是醫藥品、農藥、需要漫長行政審查才能上市的東西,可以依第 53 條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補回被審查吃掉的時間。但這天之前的舊案?這條 147 說:不行。你可能會想,這條到 2026 年還有什麼意義?老實說,沒什麼意義了。發明專利期間最長 20 年,民國 83 年 1 月 22 日以前申請的案子,最晚在民國 103 年(西元 2014 年)就全部到期。這條到今天,已經是專利法書裡的「殭屍條文」,所有可能被它影響的案件都早已塵埃落定。它還留在書裡,純粹是因為立法院沒空回頭打掃。但讀懂它,你會看見一個更大的真相:法典是一座墳場,裡面埋著大量像這條一樣早就死了卻沒被宣告死亡的條文。
專利法第 147 條為新舊法銜接的過渡性排除條款,規定民國 83 年 1 月 23 日前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不得適用同法第 53 條(醫藥品、農藥等需行政審查者得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規定。
立法院修法的政治成本不低,每修一條都要走完整的提案、審查、三讀程序。對於沒有實際適用案件的過渡條款,立法院通常選擇放著不動,因為刪它沒有立法效益,卻要花掉立法資源。所以台灣的法律書裡躺著大量這種化石條文,理論上有效,實際上射程之內已經沒有任何活著的案件。
發明專利期間原本是從申請日起算20年。但藥品、農藥、需要主管機關審查才能上市的醫療器材,等審完才能賣,專利期間早就被吃掉好幾年。第53條讓這些被審查耽誤的專利,可以申請最多5年的延長,最長拉到25年。延長制度在生技製藥業是極重要的策略工具。
民國83年延長制度引進時的過渡排除條款,規定83年1月23日前的申請案不能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藥品、農藥等需漫長行政審查才能上市者,可申請最多5年延長,補回被審查吃掉的專利時間。
處理新舊法銜接、界定某規定適用對象與時點的條文,常藏在法律附則,是判讀新舊適用的關鍵。
文字還在法律書裡、但射程內已無任何活著案件的條文,專利法147條是典型例子。
算受影響舊案的最長20年期間與本條時點是否還有交集,民國103年後已無交集,故無適用對象。
不是讀正文,而是先翻到法律最後幾條找施行日與過渡條款,附則才是真正的入口。
抓三個時點:法律施行日、行為發生日、權利期間屆滿日,三者相對位置決定答案。
計算條文涉及的時間範圍,與該事件法律效果的期間,是否還有交集;無交集即為化石。
147排除舊案的延長申請,148處理83年修正前已審定公告專利案的權限適用,都是新舊銜接條款。
83年前不得延長期間,83年後符合第53條者得申請最多5年延長,分界日是1月23日。
| 維度 | 民國83年1月23日前申請案 | 民國83年1月23日後申請案 |
|---|---|---|
| 申請時點 | 不得申請延長 | 符合第53條者得申請延長 |
| 適用法源 | 本條(147)排除 | 第53條延長制度 |
| 現況 | 已全數屆期(民國103年) | 持續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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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前所提出之申請案,不得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修正。 二、原條文所引條文之條次,於本次修正已有變更,爰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修正。 二、原條文所引條文之條次,於本次修正已有變更,爰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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