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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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 2.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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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外國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專利專責機關要求其提交的外文文件必須為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如果申請文件不符合此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會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的日子為文件的提出日。 參考資料: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2條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專利名詞
- 專利法 第 25 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106 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1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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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