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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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查扣,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證明文件;其為新型專利權者,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侵權分析報告及足以辨認疑似侵權物之說明,並提供疑似侵權物貨樣或照片、型錄、圖片等資料及其電子檔。 四、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之說明,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進口口岸或運輸工具等。 五、申請如由代理人提出者,須附委任書。
- 2.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項之申請。
- 3.第一項申請資料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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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對於專利權人認為有進口物品侵害其專利權的情形,專利權人可以向貨物進口地的海關提出查扣申請。申請時需要以書面形式進行,並應附帶以下資料:1)專利權證明文件,如果是新型專利權,還需要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2)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的影本;3)有關侵權分析和疑似侵權物的說明,並提供疑似侵權物的貨樣或照片、型錄、圖片等資料及其電子檔;4)足夠供海關辨認查扣物品的說明,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進口口岸或運輸工具等;5)如果申請由代理人提出,則需要附上委任書。 此外,該法條還明確規定在被授權範圍內,可以由專屬被授權人代為提出前述申請。另外,如果第一項申請所提供的資料需要補正,海關應當立即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不過在完成補正之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資料來源:《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 專利名詞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名詞
- 法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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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