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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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3條包括以下內容: 1. 查扣之申請符合前條之規定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下列擔保: - 根據法規的規定,當申請符合查扣規定時,海關應立即通知申請人提供保證金或下列的相當擔保品,金額應與海關核估的進口物完稅價格相符。可用的擔保品包括: - 政府發行的公債 - 銀行定期存單 - 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 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 授信機構提供的保證 2. 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的擔保品需要在海關設定質權。 - 就這些提供的擔保品而言,海關將在其上設定質權。 3. 如果申請人未提供第一項所要求的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品,海關將按照進口貨物通關規定對疑似侵權物進行處理。 - 如果申請人未提供所要求的保證金或相應的擔保品,海關將根據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處理疑似侵權物的情況。 以上資訊來源如下: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行政院實施專利法支援平台, https://reurl.cc/D6be9L
- 核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擔保名詞
- 質權名詞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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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