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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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於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如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予協助致海關無法執行時,海關對於疑似侵權物依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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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海關在實施查扣前,可以通知申請人協助執行查扣。如果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協助,導致海關無法執行查扣時,海關可以根據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處理疑似侵權物。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海關在執行查扣前可以通知申請人協助執行。如果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協助,導致海關無法執行查扣,則海關可以依據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這意味著海關可以按照正常的進口貨物通關程序處理疑似侵權物。這些程序包括申報、查驗等步驟,以確保進口貨物符合檢疫檢驗、關稅稽查等相關規定。如果申請人不協助海關執行查扣,海關可以按照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而不需要依據專利權法提起行政或刑事訴訟。例如,根據海關緝查實施基本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當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現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情況時,可以直接進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查緝私貨移交海關處理。這意味著軍警機關可以直接進行查緝行為,但將查緝結果轉交給海關處理。海關在查獲與專利權違反有關的貨物時,應當扣押這些貨物。根據海關緝查實施基本法第17條第1項和第19條的規定,扣押的貨物如果因為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海關可以將其查封並交給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保管。同樣地,根據海關緝查實施基本法第27條第2項的規定,軍警機關無權扣押貨物或委託第三人保管貨物。因此,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貨物的扣押權和責任應該由海關負責,而不是由軍警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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