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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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前三條規定者,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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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海關在審核查扣申請並符合前三條規定的情況下,應立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這意味著海關必須確保所查扣的物品符合侵害專利權的標準,並將實施查扣的結果以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例如,如果某個申請人提出了查扣某個商品的申請,海關在確認該商品確實侵害了專利權後,應立即進行查扣並向申請人和被查扣人發送書面通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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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