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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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申請檢視被查扣物者,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為之。
- 2.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 3.海關為前項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被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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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如果想要檢視被查扣的物品,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貨物進口地的海關提出申請。 2.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進行檢視時應遵從海關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3.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海關在指定時間時應注意保護被查扣物品中的機密資料,以防止損害。
- 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條文
- 專利法 第 9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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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