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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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於海關依第五條規定書面通知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應依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就查扣之疑似侵權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如於實施查扣前已提起訴訟者,亦應通知海關。
- 2.前項期限,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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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7條,針對海關查扣的案件,申請人在海關依照第五條規定書面通知查扣的翌日起十二日內,應依照法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如果在實施查扣之前已經提起訴訟,同樣也需要通知海關。而根據第二款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需要延長十二日的期限。 舉個例子,如果甲公司的專利被海關查扣,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的規定,甲公司需要在收到海關通知書的翌日起十二日內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如果甲公司在查扣之前已經提起了訴訟,同樣也需要通知海關。但是如果海關認為需要的話,可以延長十二日的期限。
- 第五條條文
- 第九十六條條文
- 起訴名詞
- 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專利法 第 96 條條文
- 專利法 第 97-2 條條文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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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