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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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請求廢止查扣時,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並提供第三條第一項核估價格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 2.前項之擔保,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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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8 條,以下是針對該條文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被查扣人如欲請求廢止查扣,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這意味著,被查扣人需要以書面形式向該貨物進口地的海關提交申請,以要求廢止查扣。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被查扣人在提出廢止查扣申請時,需提供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核估價格的二倍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這表示,被查扣人需要提供等於核估價格兩倍的保證金或相等價值的擔保,作為申請廢止查扣的條件。 例如,假設某個貨物的核估價格為10,000元,那麼被查扣人在申請廢止查扣時,需要提供20,000元的保證金或相當價值的擔保給海關。這個保證金或擔保將作為保障,以確保被查扣人在廢止查扣後能履行其他法定義務,如支付相應的關稅等。 以上是對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8 條的釋義,並提供了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專利法 第 97-1 條條文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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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