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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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或被查扣人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廢止查扣: 一、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專利權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 二、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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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9條,被查扣人或申請人在以下情形下,應向貨物進口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以廢止查扣: 一、根據專利法第97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曾提起對被查扣物為侵害專利權物所提訴訟,但該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並確定; 二、根據專利法第97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被判定不屬於侵害專利權的物品。 以下舉例說明應用情形: 例如,甲公司對乙公司的產品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但該訴訟最終被法院駁回確定,並判定該產品不構成侵害專利權。此時,乙公司可以根據專利法第97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向貨物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檢附相關裁決書等文件,要求廢止查扣。 又如,甲公司的產品被海關查扣後,甲公司在專利法訴訟中獲得了判決,法院確定該產品不屬於侵害專利權。此時,甲公司可以根據專利法第97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向貨物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檢附相關判決書等文件,要求廢止查扣。 參考資料: -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財政部關稅總局,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0月21日 - 《專利法》(中華民國法律與法規資料庫版本)
- 廢止名詞
- 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專利名詞
- 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確定判決名詞
- 專利法 第 9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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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