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七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3.24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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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查扣,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證明文件;其為新型專利權者,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侵權分析報告及足以辨認疑似侵權物之說明,並提供疑似侵權物貨樣或照片、型錄、圖片等資料及其電子檔。 四、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之說明,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進口口岸或運輸工具等。 五、申請如由代理人提出者,須附委任書。
-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項之申請。
- 第一項申請資料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海關於實施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如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予協助致海關無法執行時,海關對於疑似侵權物依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前三條規定者,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申請檢視被查扣物者,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為之。
-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 海關為前項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被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 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請求廢止查扣時,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並提供第三條第一項核估價格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 前項之擔保,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海關應依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 前項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廢止查扣者,海關得取具代表性貨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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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3.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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