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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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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向海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擔保,應敘明其事由,有下列文件者,並應檢附之: 一、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達成和解之和解書影本。 三、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他造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他造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申請人或被查扣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擔保時應提供的相關文件。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人或被查扣人應敘明事由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影本。這意味著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可以提供法院判決書及相關確定證明文件,以證明其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二、達成和解之和解書影本。如果申請人或被查扣人與對方達成和解,可以提供和解書的副本作為證明文件。 三、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他造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文件影本。這表示申請人或被查扣人應提供已經催告對方行使權利但對方未行使的證明文件副本,並且該催告已經超過了二十天的期限。 四、他造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果對方同意返還保證金或擔保,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可以提供對方同意返還的證明文件副本。 以上是對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11條各項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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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向海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擔保,應敘明其事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