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97 條之 1 賦予專利權人申請海關查扣懷疑侵權進口物之權利,須提供完稅價格保證金,並於 12 日內提侵權訴訟。
Q · 海關可以幫我擋下侵害我專利的進口物嗎?
可以,但要備保證金且 12 天內提告
依專利法第 97 條之 1,專利權人對進口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書面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並提供相當於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海關認符規定者會實施查扣並書面通知雙方。被查扣人可提供 2 倍保證金反擔保請求廢止查扣。最關鍵的是:查扣後 12 日內(必要時可再延 12 日)必須提侵權訴訟,否則查扣廢止、貨物放行。
仿冒品進港的那一刻是整個供應鏈最脆弱的節點,過了海關就散入全國的倉庫、通路、消費者手上,你幾乎抓不回來了。這條就是在那個節點前按下暫停鍵的法律工具。你可以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懷疑侵害你專利的進口物,但前提是你要提供保證金(相當於該進口物完稅價格),用來擔保萬一你扣錯人、對方因此受損時的賠償。海關收到申請並認為符合規定,會查扣並書面通知雙方。被查扣人可以提供兩倍的保證金反擔保,把貨放掉。最關鍵的時間壓力來自下一條第九十七條之二:你查扣後只有十二天可以就這批貨提告侵權訴訟,海關可再延十二天,否則查扣會被廢止,貨就放行了。這是一場短跑,不是馬拉松。
專利法第 97 條之 1 為專利邊境保護的核心程序條款,賦予專利權人在懷疑侵權進口物入關時,得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的權利;同時以保證金與反擔保機制平衡專利保護與貿易自由,並透過下一條規定的 12 日訴訟期限防止查扣淪為永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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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第二項,保證金金額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如果進口貨值是兩百萬,你大約要準備兩百萬現金或相當的擔保。這是為了擔保你查扣錯時對方的損失。內行人提示:很多專利權人沒準備足保證金結果查扣失敗,務必在提出申請前就備妥現金或銀行擔保函。對方只要準備兩倍保證金就可以反擔保把貨放掉,所以保證金再多也擋不住財務實力強的進口商。
十二天內(可延十二天)若沒提起訴訟,查扣自動廢止,貨放行。而且依第九十七條之二第四項,查扣因未提訴訟而廢止的情形,你要負擔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費用,不是零成本的放手。內行人提示:如果查扣後發現自己沒把握打,趕快申請廢止查扣自己停損,等被動廢止後再處理你的費用會更大。
海關不會主動幫你監控,是你自己向海關申請查扣。所以實務上專利權人會建立情報網絡(業界通報、報關行合作、跨國仲介等),在貨進口前就取得船期資訊,再向海關提出申請。內行人提示:許多國際品牌會在海關建立 watch list 機制,這個不是法律的查扣程序,而是與海關的合作關係,幫助你更早發現可疑貨物後再正式申請查扣。
賦予專利權人申請海關查扣懷疑侵權進口物的權利,是專利邊境保護核心程序,搭配 12 日內提訴的時效設計,平衡專利保護與貿易自由。
由海關依專利權人申請對懷疑侵權進口物實施的暫時性扣押措施,須以保證金擔保,並於短期內進入正式訴訟程序,否則自動廢止。
海關為徵收關稅與計算保證金等用途核定的貨物價格基準,通常依據商業發票、運費、保險費及相關費用核算。
被查扣人提供查扣保證金 2 倍金額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放行貨物的機制,是被查扣人的脫困工具。
備齊書面申請書、專利證書、侵害事實釋明文件、技術比對分析報告,加上完稅價格相當之保證金,向預定進口的口岸海關分關提出。
申請人保證金 = 完稅價格 × 1;被查扣人反擔保 = 完稅價格 × 2。如貨值 200 萬,申請人備 200 萬,被查扣人若要放貨要備 400 萬。
依第 97 條之 2,海關通知翌日起 12 日內必須向智財及商業法院提侵權訴訟,海關必要時可再延 12 日,最多 24 日。超過廢止查扣。
依本條第五項,海關得依申請同意檢視查扣物,趁此蒐集影像、樣品、技術比對所需資料,但海關得保護機密資料。
海關查扣對象限進口物、12 日訴訟死線、完稅價格保證金;假處分對國內任何標的、30 日起訴期、約 1/3 請求額擔保。前者邊境攔截、後者國內保全。
| feature | customs_seizure | civil_provisional | trade_ban |
|---|---|---|---|
| 申請門檻 | 釋明侵害事實 + 完稅價格保證金 | 釋明請求權及保全必要性 + 約 1/3 請求金額擔保 | 經濟部國貿署行政決定 |
| 對象範圍 | 進口物(邊境攔截) | 國內任何標的物 | 特定貨物全面禁止進口 |
| 時效壓力 | 12+12 日內必提告 | 30 日內起訴 | 無類似訴訟期限 |
| 對方脫困方式 | 提供 2 倍保證金反擔保 | 提供反擔保撤銷保全 | 行政救濟 |
| 保證金性質 | 擔保對方延滯費、倉租等損失 | 擔保保全造成之損害 | 無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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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申請,同意其檢視查扣物。 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專利權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對專利權之保護,加強執行專利權邊境管制措施,爰參照商標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並配合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規定,明定對有侵害專利權之虞之物進口管制之相關規定。 三、第一項明定專利權人有正當理由懷疑有侵害其專利權之物進口,為防止造成損害,得申請海關查扣該侵權物。 四、第二項明定申請查扣之程序及應提供保證金或擔保,以顧及申請人與被查扣人雙方權益之衡平。 五、第三項明定海關受理申請人申請及實施查扣之通知義務。 六、第四項明定被查扣人提供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廢止查扣等相關事項。海關依申請所為查扣,著重專利權人行使侵害防止請求權之急迫性,並未對其實體關係作判斷,即查扣物是否為侵害物,尚不得而知。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許債務人供擔保後撤銷假扣押,同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有特別情形,亦得許債務人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之精神,規定被查扣人亦得提供與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向海關請求廢止查扣;所定之二倍保證金,係作為被查扣人敗訴時之擔保。因被查扣人敗訴時,專利權人得依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請求賠償,而賠償數額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超過查扣貨物價值甚多,是以,若被查扣人未提供相當之擔保,隨即放行,則日後求償將因被查扣人業已脫產或逃匿而無法獲償,爰斟酌被查扣人應提供之保證金額度,及查扣人權利之衡平,予以明定保證金為二倍。 七、第五項明定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許其檢視查扣物,以利申請人與被查扣人雙方瞭解查扣物之狀況,繼而就該查扣物主張權利。 八、第六項明定查扣物經確定判決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對專利權之保護,加強執行專利權邊境管制措施,爰參照商標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並配合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規定,明定對有侵害專利權之虞之物進口管制之相關規定。 三、第一項明定專利權人有正當理由懷疑有侵害其專利權之物進口,為防止造成損害,得申請海關查扣該侵權物。 四、第二項明定申請查扣之程序及應提供保證金或擔保,以顧及申請人與被查扣人雙方權益之衡平。 五、第三項明定海關受理申請人申請及實施查扣之通知義務。 六、第四項明定被查扣人提供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廢止查扣等相關事項。海關依申請所為查扣,著重專利權人行使侵害防止請求權之急迫性,並未對其實體關係作判斷,即查扣物是否為侵害物,尚不得而知。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許債務人供擔保後撤銷假扣押,同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有特別情形,亦得許債務人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之精神,規定被查扣人亦得提供與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向海關請求廢止查扣;所定之二倍保證金,係作為被查扣人敗訴時之擔保。因被查扣人敗訴時,專利權人得依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請求賠償,而賠償數額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超過查扣貨物價值甚多,是以,若被查扣人未提供相當之擔保,隨即放行,則日後求償將因被查扣人業已脫產或逃匿而無法獲償,爰斟酌被查扣人應提供之保證金額度,及查扣人權利之衡平,予以明定保證金為二倍。 七、第五項明定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許其檢視查扣物,以利申請人與被查扣人雙方瞭解查扣物之狀況,繼而就該查扣物主張權利。 八、第六項明定查扣物經確定判決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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