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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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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辦法的制定依據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管理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方面有相關的責任和義務。具體來說,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應該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包括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使用、洩漏、損壞或銷毀個人資料的行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和安全,確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運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 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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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