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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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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對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三、依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 四、所屬人員離職後,應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私自持有或繼續使用,並取消其存取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集管團體應採取的作業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以下事項: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集管團體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密性。 二、定期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集管團體應定期進行個人資料保護的認知宣導和教育訓練,以提高所屬人員的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和知識水平。 三、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 集管團體應根據業務的特性、內容和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的權限,以確保只有必要的人員可以接觸個人資料。 四、離職人員的個人資料交接和權限取消 集管團體應在離職人員離職後,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的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私自持有或繼續使用,並取消其存取個人資料的權限。 參考資料: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國家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18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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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