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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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依第六條規定採取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所屬人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媒介物。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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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集體管理團體在進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 建立適當的保護設備或技術,根據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的特性和使用方式進行配置。 2. 集體管理團體的成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媒介物,確保其不會被未經授權的人士存取或損壞。 3. 針對儲存媒介物所在的環境,實施適當的進出管制措施,以確保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士可以進入。 藉由以上措施,集體管理團體可以保障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避免個人資料被濫用或外洩。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參考。
- 第六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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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