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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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第3條,若符合以下情事之一,會計師不得接受集管團體委託進行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之查核簽證: 一、現任該集管團體的董事、監察人或會務人員。 二、在接受委託進行查核簽證之前的三年內,曾被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做出懲戒且已確定。 以下為這項法條的範例參考資料: - 行政院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董事、監察人或會務人員應當具備特定資格和經驗,以確保他們能夠適當地執行其職責。 - 會計師法第40條規定,如果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的規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有權對其進行懲戒,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業等處分。如果一名會計師在三年內被懲戒確定,就意味著他的專業能力或信譽可能受到懲戒的影響,因此不適宜繼續接受集管團體的查核簽證委託。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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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