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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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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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商業登記法第12條,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果有應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進行變更登記,這些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最新的台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2條規定了公司登記規費的收費準則,該準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實施。具體的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可以參考最新的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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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