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與第九十五條之二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1.24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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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申請下列許可、登記及備查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分公司許可:按其專撥在臺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申請: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設立或變更辦事處許可: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備查,或申報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備查: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七、前六款許可、登記或備查案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准予登記或備查者,申請人所繳納之每件規費中之新臺幣五百元不予退還。
前三條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 申請特定公司之查閱、影印或證明書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查閱: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影印:申請提供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東同意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等文件之影本者,每份新臺幣十元。 三、證明書:申請核給證明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英文證明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或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 申請提供資本形成表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 於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以電子方式申請線上調閱及下載最近一次之公司登記表或公司章程電子檔者,每一公司每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1.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