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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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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增設、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登記: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4條,外國公司申請不同的登記案件需要繳納的規費有不同的計算基準: 1. 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照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例如,如果一家外國公司首次申請在台灣設立分公司,該分公司資本金專撥在台灣境內營業的金額為500,000新台幣,則該公司需要繳納規費的計算方式為:500,000/4,000 = 125元。 2. 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照其所增加的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例如,如果一家外國公司已經在台灣設立了分公司,並決定增加營業所用資金200,000新台幣,則該公司需要繳納的規費為200,000/4,000 = 50元。 3. 前兩款以外的登記案件: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例如,如果一家外國公司申請其他不屬於首次設立分公司或增加營業所用資金的登記案件,該公司需要繳納規費為新台幣1,000元。 4. 增設、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5. 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登記: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 規費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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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4 條規定:「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