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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增設、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登記: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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