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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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公司登記: (一)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資本登記,或併案辦理增資及減資之變更登記:按其所增加之前款第一目實收資本額或第二目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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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3條,公司申請不同登記案件的規費計算基準如下: 1. 設立公司登記: (a)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實收資本額,每4,000新臺幣計算1元;如果實收資本額不足1,000新臺幣,則按照1,000新臺幣計算。 (b)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照資本總額,每4,000新臺幣計算1元;如果資本總額不足1,000新臺幣,則按照1,000新臺幣計算。 2. 增加資本登記,或併案辦理增資及減資之變更登記:按照增加之前款第一目實收資本額或第二目資本總額,每4,000新臺幣計算1元;如果未達到1,000新臺幣,則按照1,000新臺幣計算。 3. 其他登記案件:應繳納每件1,000新臺幣的規費。 4. 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個分公司應繳納1,000新臺幣的規費。 範例:假設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其實收資本額為20,000新臺幣,則應繳納的規費為20,000 / 4,000 = 5元。
- 規費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廢止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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