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公司登記: (一)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資本登記,或併案辦理增資及減資之變更登記:按其所增加之前款第一目實收資本額或第二目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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