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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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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2. 2.前項預查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申請人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需要繳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的規費。如果以電子方式申請,則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此規定是規定了申請公司名稱和營業範圍預查所需的規費金額。在第2項中,如果預查申請案被主管機關駁回,已繳納的規費將不予退還。這條規定旨在規定了當申請被拒絕時,已繳納的規費不會退還。

  • 規費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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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2 條規定:「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