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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2. 前項預查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申請人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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