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申請下列許可、登記及備查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分公司許可:按其專撥在臺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申請: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設立或變更辦事處許可: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備查,或申報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備查: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七、前六款許可、登記或備查案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准予登記或備查者,申請人所繳納之每件規費中之新臺幣五百元不予退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