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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者,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2. 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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