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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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司已按其章程所定或所增加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規費,且該次繳納規費逾新臺幣一千元者,於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前之增加資本登記,應每件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不受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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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1條規定了公司登記的規費收費標準。按照這個規定,在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之前,公司已按照其章程所定或增加的資本總額,每新臺幣4000元計算規費,并且對於該次繳納的規費超過新臺幣1000元的情況下,對於在資本總額全數發行之前的增加資本登記,每個事項需要繳納新臺幣1000元的規費,不受第三條第二款的限制。 舉一例來說,假設某公司的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為10萬元,並且該公司在一次增資中增加了5萬元,則根據第11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繳納兩筆規費。第一筆是根據章程所定的10萬元資本總額,每新臺幣4000元計算,因此需要繳納25元的規費。第二筆是根據增加的5萬元資本總額,每件需要繳納新臺幣1000元的規費,因此需要再繳納5,000元的規費。所以總共需要繳納的規費為5,025元。
- 規費名詞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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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