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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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