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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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 三、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 四、經理人登記。 五、其他登記事項。 前項商業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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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根據法律解釋與舉例,商業登記簿需記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經理人登記,及其他登記事項等相關資訊。商業登記簿可以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資料來源:商業登記法實施細則、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商業登記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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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