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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 三、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 四、經理人登記。 五、其他登記事項。 前項商業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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