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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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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 三、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 四、經理人登記。 五、其他登記事項。 前項商業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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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根據法律解釋與舉例,商業登記簿需記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經理人登記,及其他登記事項等相關資訊。商業登記簿可以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資料來源:商業登記法實施細則、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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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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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