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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9.06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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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 三、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 四、經理人登記。 五、其他登記事項。 前項商業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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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9.0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