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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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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違反法令撤銷登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商業法令者,由商業單位辦理。 二、違反稅務法令者,由稅捐稽徵單位辦理。 三、違反第二條第三款之登記法令者,由其主管單位辦理。 前項撤銷,應以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名義為之,並以副本抄送各主管單位。 經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撤銷營利事業登記者,應將原登記證繳回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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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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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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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 11 條規定:「營利事業違反法令應撤銷登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商業法令者,由商業單位辦理。 二、違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