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營利事業違反法令應撤銷登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商業法令者,由商業單位辦理。 二、違反稅務法令者,由稅捐稽徵單位辦理。 三、違反第二條第三款之登記法令者,由其主管單位辦理。 前項撤銷,應以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名義為之,並以副本抄送各主管單位。 經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撤銷營利事業登記者,應將原登記證繳回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