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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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於核准登記後,應依法公告,並將副本分送各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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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於核准登記後,應依法公告,並將副本分送各主管單位。根據財政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各地方政府在核准登記後,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公告,並將相關文件分送各主管單位。例如,可以舉凡在商業立案後,地方政府應當公告相關資訊,並將登記證副本送交其他相關單位以供參考。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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