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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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應於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期間內,將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辦理完竣。 前項期間,包括各主管單位之審核時間。申請登記案件經通知補正者,其補正之期間,不算入第一項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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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應於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期間內,將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辦理完竣。 前項期間,包括各主管單位之審核時間。申請登記案件經通知補正者,其補正之期間,不算入第一項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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