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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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案件未經核准者,由商業單位以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名義敘明理由,將原案及所繳規費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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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登記案件未經核准者,由商業單位以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名義敘明理由,將原案及所繳規費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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