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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業會計法 第 15 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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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15條,商業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類。原始憑證用來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並成為記帳憑證的依據;而記帳憑證則用來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並成為記帳的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之判決書,原始憑證的範例包括薪資支出的原始憑證,如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以及存入銀行的清單,其中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另外,各項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屬於記帳憑證的範疇,用以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的情形,並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的依據。 在會計法第52條中,有列舉了許多原始憑證的種類,例如預算準備金的核准命令、現金、票據、證券的收付移轉書據、薪俸、工餉、津貼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等等。這些都是原始憑證的一些具體例子。 根據法務部書函和法律字第000739號書函所附的會議紀錄結論,若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請求被告公開的資訊是屬於「原始憑證」,如核銷訴訟費用的單據,這些屬於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並非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因此,行政機關應提供原始憑證的相關資訊給原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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