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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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深度解讀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15條,商業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類。原始憑證用來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並成為記帳憑證的依據;而記帳憑證則用來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並成為記帳的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之判決書,原始憑證的範例包括薪資支出的原始憑證,如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以及存入銀行的清單,其中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另外,各項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屬於記帳憑證的範疇,用以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的情形,並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的依據。 在會計法第52條中,有列舉了許多原始憑證的種類,例如預算準備金的核准命令、現金、票據、證券的收付移轉書據、薪俸、工餉、津貼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等等。這些都是原始憑證的一些具體例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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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