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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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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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4條的規定,會計事項的發生都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的會計憑證。這意味著所有會計事項的發生都應有足夠的文件或證明來支持。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支付了員工的工資,就應該有相應的支付記錄作為會計憑證,例如工資單或支票支付記錄。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開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0530717 全文修正)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左: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0840502 全文修正)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與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立法理由本條係由原第十二條第二項作文字修正後移列,並增訂應給與他人憑證之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立法理由會計事項之發生亦可能有自行編製會計憑證之情形,爰增列之。句中「給與」二字修正為「給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開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左: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本條係由原第十二條第二項作文字修正後移列,並增訂應給與他人憑證之規定。
會計事項之發生亦可能有自行編製會計憑證之情形,爰增列之。句中「給與」二字修正為「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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