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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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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4條的規定,會計事項的發生都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的會計憑證。這意味著所有會計事項的發生都應有足夠的文件或證明來支持。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支付了員工的工資,就應該有相應的支付記錄作為會計憑證,例如工資單或支票支付記錄。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361222 制定)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開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0530717 全文修正)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左: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0840502 全文修正)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與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立法理由本條係由原第十二條第二項作文字修正後移列,並增訂應給與他人憑證之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立法理由會計事項之發生亦可能有自行編製會計憑證之情形,爰增列之。句中「給與」二字修正為「給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2 制定)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開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0530717 全文修正)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左: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0840502 全文修正)

本條係由原第十二條第二項作文字修正後移列,並增訂應給與他人憑證之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會計事項之發生亦可能有自行編製會計憑證之情形,爰增列之。句中「給與」二字修正為「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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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14 條規定:「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