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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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深度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4條的規定,會計事項的發生都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的會計憑證。這意味著所有會計事項的發生都應有足夠的文件或證明來支持。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支付了員工的工資,就應該有相應的支付記錄作為會計憑證,例如工資單或支票支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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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