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5 版
(0361222 制定)
前兩條所稱商業主管人員,除經理人或清算人外,兼指左列各種人員。 一、公司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 二、合夥組織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獨資商業之商業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通用之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實際,將「決算報表」改為「財務報表」、增列「財務報表編製方法」、刪除「簿記規則」,並作文字修正。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通用之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1030530 修正)
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並將「帳簿」修正為「會計帳簿」。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前兩條所稱商業主管人員,除經理人或清算人外,兼指左列各種人員。 一、公司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 二、合夥組織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獨資商業之商業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商業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實際,將「決算報表」改為「財務報表」、增列「財務報表編製方法」、刪除「簿記規則」,並作文字修正。
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並將「帳簿」修正為「會計帳簿」。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