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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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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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的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這表示在記錄財務資訊時,必須確保是真實的。例如,參考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案例,有一間公司在會計帳簿中記載了一筆現金支付給另一間公司作為長期投資,然而後來被發現後者實際上並沒有資金可供支付。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的規定,這樣的記錄就是非根據真實事項,違反了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商業對於會計年度內所應負擔之費用或損失折舊,應在結算盈餘以前,列作開支,不得作為盈餘之分配項目。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設置之帳簿及編製之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0840502 全文修正)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立法理由末句中「帳簿」二字修正為「會計帳簿」。
- 非名詞
- 記錄名詞
(0361222 制定)
商業對於會計年度內所應負擔之費用或損失折舊,應在結算盈餘以前,列作開支,不得作為盈餘之分配項目。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設置之帳簿及編製之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08405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末句中「帳簿」二字修正為「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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