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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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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的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這表示在記錄財務資訊時,必須確保是真實的。例如,參考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案例,有一間公司在會計帳簿中記載了一筆現金支付給另一間公司作為長期投資,然而後來被發現後者實際上並沒有資金可供支付。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的規定,這樣的記錄就是非根據真實事項,違反了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4

(0361222 制定)

商業對於會計年度內所應負擔之費用或損失折舊,應在結算盈餘以前,列作開支,不得作為盈餘之分配項目。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設置之帳簿及編製之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0840502 全文修正)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立法理由末句中「帳簿」二字修正為「會計帳簿」。

  • 名詞
  • 記錄名詞
(0361222 制定)

商業對於會計年度內所應負擔之費用或損失折舊,應在結算盈餘以前,列作開支,不得作為盈餘之分配項目。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設置之帳簿及編製之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08405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末句中「帳簿」二字修正為「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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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