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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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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184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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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72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 75 條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而有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減刑 73 條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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