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商業會計法
第 4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財務報表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3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4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損益計算 §5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決算及審核 §6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罰則 §71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8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ongya
5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認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