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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4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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