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4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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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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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30530 增訂)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立法理由一、本項新增。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第83段,增訂財務報表要素認列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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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30 增訂)
一、本項新增。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第83段,增訂財務報表要素認列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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