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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資產之取得,係由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2.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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