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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2.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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