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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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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2. 2.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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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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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361222 制定)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0530717 全文修正)

無形資產之成本,應按照效用存續期限分期攤銷。

(0840502 全文修正)

有價證券之估價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準,並準用前條規定之計價方法。   短期投資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期末應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跌價損失應作為當期損失,以後年度之漲價應於原列損失之範圍內作為當期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應視投資之性質及影響力之大小,採用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權益法評價。   前項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明定有價證券之估價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準,至其成本之計算,則準用前條規定之計價方法。   三、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列第二項有關短期投資之估價。   四、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列第三項有關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   五、參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務會計委員會所編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十點,增列第四項釋明權益法,且獨資及合夥之商業,因無權利能力,無法為公司之股東,故本項規定僅適用於公司。

(0950428 全文修正)

有價證券投資之入帳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原則,並準用前條規定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有價證券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評價。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   前項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

立法理由一、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對於投資之會計處理已無成本市價孰低法之規定,爰刪除第二項。另增列有價證券投資之會計處理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評價之規定。   二、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依第二項規定處理,長期股權投資係指「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爰修正第三項。

(1030530 修正)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立法理由一、因應第四十三條條文已刪除存貨成本計算方法;且有價證券入帳方法,可能為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現行條文「實際成本」用語,並不妥適,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公平價值」修正為「公允價值」,「評價」修正為「衡量」,「有價證券」修正為「金融工具」並移列為第一項。   三、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四、考量權益法之衡量屬會計細部規範,移由子法或行政命令予以規範,較具彈性,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

(0361222 制定)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0530717 全文修正)

無形資產之成本,應按照效用存續期限分期攤銷。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明定有價證券之估價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準,至其成本之計算,則準用前條規定之計價方法。   三、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列第二項有關短期投資之估價。   四、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列第三項有關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   五、參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務會計委員會所編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十點,增列第四項釋明權益法,且獨資及合夥之商業,因無權利能力,無法為公司之股東,故本項規定僅適用於公司。

(0950428 全文修正)

一、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對於投資之會計處理已無成本市價孰低法之規定,爰刪除第二項。另增列有價證券投資之會計處理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評價之規定。   二、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依第二項規定處理,長期股權投資係指「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爰修正第三項。

(1030530 修正)

一、因應第四十三條條文已刪除存貨成本計算方法;且有價證券入帳方法,可能為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現行條文「實際成本」用語,並不妥適,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公平價值」修正為「公允價值」,「評價」修正為「衡量」,「有價證券」修正為「金融工具」並移列為第一項。   三、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四、考量權益法之衡量屬會計細部規範,移由子法或行政命令予以規範,較具彈性,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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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規定:「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