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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2.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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